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站内搜索
  首 页 泽曦简介 业务领域 律师简介 泽曦动态 案件交流 法律法规 留言咨询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射洪律师 -> 信息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信息摘自:泽曦  发布时间:2011-07-01 17:3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一、缴费不满15年之新规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观点:根据原有《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5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新法更为灵活的操作性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养老基本权益。
二、养老医疗失业之“异地漫游”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观点:社保异地转移的问题一直深受关注,根据原《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的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可申请原地区社保账户暂时封存。而上海《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更是规定了社保账户转入的种种条件。新社保法的规定,体现了今后社保改革的一定的趋势,也就是养老全国统筹、医疗、失业省级统筹,而企业将面临一部分劳动者从“综保”转向“城保”的更高昂的用工成本。
三.参保信息之公开和保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观点:关于社保信息的公开,新社保法规定了由社保经办机构对于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参加社保情况、结余、收益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的信息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后果。限定社保信息公开和保密的义务,一方面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加重义务责任,另一方面确立了社会和个人的知情权。同时,对于企业单位而言,需要谨慎把握信息保密和公开的尺度,避免一定的法律责任。
四.社保基金之征收监督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观点:强制征缴,首次赋予查账划款权力。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关于这一点,用人单位在今后需要注意社保基数的准确核定以及按时缴纳社保费用,以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五、社保基金之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观点:相较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上海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新社保法对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迟缴的惩罚力度加强,同时扩大了惩罚对象,包含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惩罚金额采用双罚,包含滞纳金和罚款。
六、三类人员纳入社保制度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观点:新的三类人员加入社保统筹范围,无疑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
 
 
 
(发布人:泽曦律师   阅读:1924次 发布时间:2011-07-01 17时32分3秒)  
 

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 © 版权所有 蜀ICP备18006665号

电话:0825-6689799 传真:0825-6689799 邮箱:zexi@sczexi.com

地址:四川省射洪市河东滨江河畔2栋3层 邮编:62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