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为大家讲解交通事故中如何划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个真实案例。
2009年4月5日,李某驾驶轿车途经一人行横道时,因速度过快,为避让穿过人行横道的二轮摩托车,而越过道路中心线,冲向道路左侧并及时掉头;相向行驶的由唐某驾驶的货车因避让不及,撞上轿车右后侧,并在撞上距事故发生地约11米处的右侧山岩后停下。该事故造成两车及货车的货物严重受损,其中轿车车损约为14万元,货车车损及货物损失约为20万元。交警队接案后,经现场勘查和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48条和91条之规定,认为1、李某驾驶的轿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2、唐某驾驶的货车虽然超过核定的载质量,但不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故而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和唐某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自已的损失。
说到这,有人可能会问,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他有什么权利要求唐某赔偿他的损失呢?
按照一般的理解和认识,这种疑问是可以成立的。因为既然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他自已的损失也理应由其自已承担。唐某作为无责任方,也就是受害方,当然有权起诉李某赔偿他的所有损失。但是,李某可不这样认为。他认为,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明显的违章行,主要包括两项,一是超重,这一点在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有明确记载,只是交警队认为这一违章行为并不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二是超速,这一点虽然没有在事故认定书中反应出来,但通过交警队的其他材料和唐某的陈述是可以证实的,因为在事故发生地后五十米处就有一所学校,而且在道路上设置了减速带和警示标志,而唐某却说,事发时,他是挂在六档上行驶,并没有看见什么减速带和警示标志,速度可能是快了些。据此,李某认为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明显不当,唐某的违章行为显而易见而且与事故的发生和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均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而他在唐某起诉他后,也到法院起诉唐某,要求唐某对自已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责任。法院受理后,将两个案子合并审理,在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和审理后认为:李某驾驶的轿车超速行驶,遇摩托车横穿公路时无法正常停下,致其越过公路中心线驶入相向路线的机动车道,造成与唐某驾驶的货车相碰撞,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唐某驾驶的货车超过核定的载质量,且不按路边安全警示标志和地面设置的减速带减速行驶,致使在李某轿车驶入其车道时无法采取有效措施避让,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交警队对该次事故作出的责任划分不予采信。并最终按主次责任判决双方赔偿责任。判决后,唐某不服,认为法院无权对交警队的责任划分作出变更,应由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责任划分恰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双方的官司亦告一段落。
本案值得关注的地方在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或者说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与民事侵权案件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有区别。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也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因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属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其证明力也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范畴,那么它就必须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且应当对案件本身有一定的证明力;法院也就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而不必将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视为既定结论予以当然采信和适用。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和划分并不等同于民事侵权行为责任认定和划分。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而进行划分的;而侵权责任则是依据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间果关系进行划分的。具体而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划分标准是违章行为与事故本身间的因果关系,责任类型包括全责、主次责任、平等责任和交通意外,划分目的主要是适用于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而民事侵权责任划分依据则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划分准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责任类型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划分目的是对受害方进行赔偿。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具有明显区别,不能简单地将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视民事侵权责任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仅有参考适用价值。
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人民法院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中,对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司法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民事案件仅具有证据作用,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受害人能够提供机动车致害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机动车方就应承担受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调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法院有权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审查、改变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可不采用这种证据,而作出民事判决。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